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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創作的“有法”與“無法”
發表日期:2006-10-27 01:22:00 來源:不詳 被閱讀[1947]次

書法創作的“有法”與“無法”  
顧生

  清代蔣和在其《學畫雜論·用稿》中說:“學習須從規矩入,神化亦從規矩出。離規矩便無理無法矣。”繪畫要依一定的規矩,書法藝術也有一定的法規。但,所謂法規,亦不是千古不變的教條,而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從事書法藝術創作,既要”有法”,又要“無法”,要從“有法”進而達到“無法”。
  成功的書法藝術作品,總要合乎——定的藝術表現法則。對書法創作的入來說,研究探討書法藝術,首先要做到藝術上“入法”是非常必要的。清代董啟在《養素居畫學鉤深》中說:“初學欲知筆墨,須臨摹古人。古人筆墨,規矩方圓之至也”。“入法”問題不解決,也就談不上書法創作。應該明確的是,“人法”隻是進行書法創作的最初要求。在此基礎上還應逐步做到“無法”,這才是書法創作的最高境界。我們在進行創作時,不可不師法前人的有用之法,但又不能把前人的
法當作千古不變的教條。清代張庚在《浦山論書·論取資》中說過:“法固要取於古人,然所資者不可不求諸活潑潑地。若死守舊本,終無出路。”這段話應當是把“師法”作為起點,用前人的規矩熔鑄自家之性靈,從而達到“無跡可窺”的“無法”境界。
  其實,書法藝術創作從“有法”到“無法”,也是風格上從“無我”到“有我”的過程,藝術領域曆來就有“風格即人”的說法。書法創作沒有個性色彩,即“無我”。摹仿或胡造都與藝術創作無緣。宋代沈括在其《夢溪筆談》中說:“盡得師法,律度備全,猶是書奴……”隻有在師法前人的基礎上,而又能逐步擺脫前人的束縛,創作出自家的獨特風格來,才能做到“有我”而“無法”。
  總之,書法藝術創作,“人法”是前提,“無法”見高低。好的作品,是“有法”與“無法”的和諧統一。畫論說:“有法無法”,“不似之似”。“法”的存在正是為了表現“無法”,“不似”是更藝術、更抽象的“有法”。書法創作是將生活中、現實中的美,藝術地再現於創作中,不必拘泥於一法一式。而有些初學書法的同誌,不甚重視書法藝術創作規律的研究,尚未“人法”便圖“無法”,自然
會走彎路的。也有些書法創作者,藝術上墨守成規,缺乏獨創性,作品也就缺少生氣。一個書法作者,如能掌握“有法”與“無法”的辯證關係,拓寬書法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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