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刑徒墓誌磚的發現與研究 杜玉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清朝末年在我國中原地區發現東漢刑徒墓誌磚。公元1909年《神州國光集》第七集,首先發表一塊刑徒磚磚誌銘文拓片。銘文為“右無任汝南山桑髡/鉗宣曉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隨後收藏家端方的《陶齋藏磚記》與《陶齋藏磚》又有著錄,羅振玉《恒農塚墓遺文》和《恒農磚錄》亦有著錄。二者收錄東漢刑徒磚誌約有200餘塊。進入30年代,範壽銘著《循園古塚遺文跋尾》又收錄2塊。東漢刑徒墓誌磚的出土與著錄,在當時頗引得史學界與書法界學者的關注。雖然有數百塊刑徒磚的發現與著錄,但是確切的出土地點始終沒有搞清楚,根據古董商傳言出於河南靈寶,羅振玉故以靈寶古名恒農而命名著書。
1949年以後全國各地文物考古事業大發展,公元1957年在河南偃師西大郊村,即位於東漢首都雒陽城南郊的一處高地上,發現刑徒墓誌磚。經過考古調查得以確認西大郊村的高地,應該就是埋葬東漢刑徒的墓地。公元1964年春夏之際,當時的中國科學院(後改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派駐洛陽的“漢魏故城工作隊”,因配合農田基本建設與勘查古城的需要,對這處東漢時期的刑徒墓地進行了大規模的發掘考察,取得重大收獲。
東漢雒陽刑徒墓地,位於河南洛陽市與偃師市相接壤的漢魏雒陽故城南郊偏西南處,墓地座落在漢魏時期洛河的南岸一處偏僻地方。墓地麵積大約有5萬平方米,考古發掘共有1800平方米,發掘清理墓葬522座,出土刑徒人骨架432具,可以用作人體鑒定標本的分屬422具,全部進行了科學鑒定。出土刑徒磚誌823塊,對銘文全部進行摩拓,除去無字磚或當時無法摩拓的殘損磚,共取得783塊墓誌拓片。如果加上清朝末年出土的刑徒磚誌,總數應有千方以上。
整個墓地規劃整齊,墓坑集中稠密,排列有序,絕大部分都是南北向的。兩座墓坑之間距離一般在0.5米左右,每排之間有著大約1米寬的間距。墓穴皆為長方形豎穴土坑。墓長1.8至2.3米,墓寬0.4至0.5米。墓坑很淺,較深的約有1米,一般深度有30至50厘米。墓穴內原來放置棺材,今隻保留有棺板灰痕跡,鐵製棺釘遺留很多,一具棺木應有14至16個。
墓坑中的人骨架保存比較完整,葬式清晰可見。每坑葬1人,葬式絕大多數是仰身直肢葬。死者頭向,以向北的占多數;東西向墓坑,頭向西的居多。總體來看,當時的埋葬習俗,是以頭北腳南作仰身直肢葬式為較普遍的一種形式。
在522座墓中,能夠觀察鑒定的骨骼標本分屬422個個體。關於性別,男性占98.2%。年齡在14至54歲之間,未見老年個體,死亡年齡最多的是25歲至34歲之間的壯年階段(占49.5%)。因此,可以認為這批刑徒多是青壯年和中年犯人。根據鑒定報告的觀察統計,刑徒死亡年齡比較低,其原因可能是與某些非正常死亡因素有關。直接暴力引起的骨骼創傷有29例,是用各種器械砍擊所造成的。這些受創傷的個體死亡原因顯然是屬於“他殺”,而且多數是在受創後即刻就死亡的。從一些骨骼折後的錯位愈合和嚴重的遭受感染的痕跡來推測,當時對受創刑徒的治療措施極差。通過對骨骼創傷實例的觀察鑒定,足可表明當時刑徒所受到的殘酷迫害是極其嚴厲的。
在這處墓地中,雖然這些墓葬大都具有完整的葬具和墓誌磚,而且墓坑的排列也井然有序,但隨葬物品卻極為少見,當然這與刑徒的身份地位恐怕是有關係的。鐫刻銘文的墓誌磚,幾乎每座墓中都有隨葬,一般是2塊,少者1塊,也有隨意放置幾塊的。這些墓誌磚都是利用不同規格的殘缺廢棄磚塊,絕大多數是用城磚,為東漢時期建築遺址與墓葬中常見的用磚。磚長48厘米,寬24厘米,厚12厘米。
這批刑徒磚誌的銘文,是先用朱筆將要刻的銘文寫於磚麵上,然後再依朱筆字跡刻出。銘文都是自右向左寫刻,全部用隸書。有的書法刻工相當規整,也有比較草率的。這批刑徒磚銘,是除碑刻、簡牘之外數量最大的一批漢代書法資料。磚銘內容主要是記錄刑徒的部署、無任或五任、來自郡縣獄所、生前判罰的刑名、刑徒姓名、最後是死亡年份日期。例如:
“右部第三無任任城/髡鉗時叔永初二年/正月廿八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7號墓)
“□□陳留俊義完/城旦張仲永初二年十/月廿九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10號墓)
“五任南陽魯/陽鬼新胡生/代路次元初/六年閏月”。(11排39號墓)
“無任穎川舞陽/司寇木召元初六/年閏月十八日死”。(1號探溝9號墓)
“無任南陽武/陰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無任捐祖”、“(右側殘)故死在此下/宮不負/寄葬”。(2號探溝10號墓)
從刑徒磚銘文中得知,這批刑徒來自東漢京都雒陽周邊的11個州,其中以豫州的穎川、汝南,兗州的陳留,荊州的南陽4郡占數最多。若以縣來統計有229個,《漢書·刑法誌》記載:“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獄所,其冤死者多”。按此數目,磚文所記獄所占到百分之十一。統計全部磚銘中記錄死亡日期的有355塊磚,最早的年號是漢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最晚的年號是漢靈帝熹平元年(公元172年),前後共有110年時間。本次發掘中,出土磚誌的具體年代,是自永初元年(公元107年)至永寧元年(公元120年)前後隻有13年時間。記錄年號最多的是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和元初六年(公元119年)。表明在這兩個時間段裏,刑徒的死亡率比較高。
磚誌銘文中標記刑名的有408塊,所見刑名共有4種。一為髡鉗,是五歲刑,“剃發曰髡”,頸帶鐵鉗服刑,為最嚴酷的刑罰。二為完城旦,是四歲刑,較髡鉗略輕,不剃發服刑。三為鬼薪,是三歲刑,主要是上山砍柴“伐山之薪”,女刑徒擇米也。四為司寇,是二歲刑,文獻稱“男備守、女為作”服勞役吧!在這四種刑罰中,記髡鉗的最多,為249塊,占據一半。記完城旦的有117塊,占四分之一強。鬼薪刑為27塊,司寇刑僅有15塊。可見征集到京城服勞役的刑徒,多為罪刑較重的刑徒。
磚銘中記有“左部”或“右部”,它們都是專門管理服勞役的刑徒的機構。刑徒死亡後,立有專門登記的簿冊,這些磚銘很可能是根據簿冊上所記的內容而書寫的。“無任”與“五任”兩詞是專用於服勞役的刑徒的。“無任”是指沒有技能可供役使的刑徒,服勞役時要帶刑具;“五任”是指有技能的刑徒,能夠操作木、金、皮、設色、博植五事技能。在這批發掘出土的刑徒磚中,標記“無任”的有291塊,標記有“五任”的僅有8塊,兩者相差懸殊。磚銘中末尾常有“死在此下”一語,古代“死”與“屍”二字通用,是指死屍埋於此地之下。
東漢雒陽刑徒墓的發現與發掘,通過研究可以豐富與補充曆史資料,為了修築與維護京都雒陽,當時的統治者從全國許多郡縣獄所征調刑徒到京都服役,這些負擔了替帝王貴族修建陵墓、建造宮苑、府第、太學、築城修路、治水挖河等繁重體力勞動。結合曆史文獻記載,這種集中使用刑徒的現象,在秦漢時期最為突出,兩漢時代稍有減少,但直到南北朝時期,官府工業中還曾大量使用刑徒。
東漢刑徒墓磚誌,每塊磚誌刻字不多,但卻簡單明了的記錄了死者的基本情況,可稱是簡練草率的墓誌銘。銘文采用隸書鐫刻,剛勁古樸,華美端莊,雖非名家手筆,但其字體亦是迥然生輝。近千塊磚誌拓本,儼然構成一部精美絕倫的書法字帖,是臨摹、觀賞、研究書法的珍貴資料。
公元1915年,羅振玉在《恒農塚墓遺文》中稱“百餘磚者不異百餘小漢碑也”,他購得磚誌拓本,“為之驚喜,如獲異寶”。當我們看到經過科學發掘出土的700餘塊磚誌拓片,無不為之感到更大驚喜。彙集考古發掘出土的刑徒磚全部拓片,並整理記錄前人著錄的磚誌銘文,以及一些相關文物單位收藏的刑徒磚銘文,總計約有千方,全部整理編寫成書,名為《漢魏洛陽故城南郊東漢刑徒墓地》,上、下兩冊,全書約500餘頁,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即將出版發行。
來源:書法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