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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城市關於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發表日期:2021-11-02 10:18:48 來源:本站 被閱讀[2585]次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規範管理,保障“雙減”工作順利推進,日前,金華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出台《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金委辦發〔2021〕36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全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規範管理,保障我市“雙減”工作順利推進,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通過落實政府對藝術類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引導藝術類培訓機構堅持“以美育人”為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完善教學體係,提高教學質量,為全麵落實“雙減”工作,不斷提升中小學生藝術素養、助力學校藝術教育貢獻力量。

      二、工作目標
      到2021年12月底,現有麵向中小學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基本完成轉錄審批登記;2025年,麵向中小學的藝術類培訓機構標準化建設率達100%、培訓師資合格率達100%,藝術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管理科學規範,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執行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製度

      1.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麵向社會舉辦,並以營利性藝術類培訓機構注冊登記。

      2.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的要求,並按照《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立流程》規範的程序,經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前置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從事藝術培訓活動。

      3.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4.麵向學齡前兒童和普通高中學生開辦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規範審批登記程序和退出機製

      1.參照教育部門學科類管理模式,藝術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市、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置許可。

      2.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培訓機構名稱,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留告知書載明的名稱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立,並憑審批的許可文書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為營利性藝術類培訓機構。

      3.藝術類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按照“一點一證”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培訓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中明確培訓機構服務內容。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事先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5.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成立藝術類培訓課程審核鑒定專家小組,對培訓機構提供的模糊藝術類培訓課程出具鑒定結論,鑒定結果應當給出明確的“藝術類”或者“非藝術類”結論。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不善倒閉的,藝術培訓機構需終止培訓服務。藝術培訓機構終止服務前,應妥善安置培訓學員和工作人員。

     (三)落實藝術類培訓機構職責

      1.信息公開。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製度,應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應在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培訓的教師、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上課時間等。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2.合同約束。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的監護人簽訂規範的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費標準和程序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3.製度完善。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製度,嚴格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開展教學活動;應實行學員登記注冊製度,建立規範的學員檔案;應製定安全管理製度,加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訓。

      4.定期報告。藝術類培訓機構應於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培訓活動的情況,依規履行登記手續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雙減”工作小組,加強對“雙減”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的製定,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摸清底數,厘清標準,分清責任,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積極預防和化解風險,確保“雙減”工作落地見效。

     (二)強化監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製度,對藝術培訓機構預收費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監管,實施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製度,不斷加強對全市藝術類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強化執法檢查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公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加強對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加大對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未經審批擅自開辦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或培訓機構設置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金委辦發〔2021〕36號)等文件精神,全麵助力我市“雙減”工作,規範藝術培訓行業管理,促進藝術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指引。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在金華行政區內,經屬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前置許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為提高中小學生藝術素養和藝術特長,麵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音樂類(音樂基礎知識教育、聲樂類、鍵盤和管弦樂器類等)、舞蹈類(中國舞、國際標準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術類(中國畫、西畫、書法、篆刻、漫畫、手工技藝、攝影等)、戲劇戲曲和曲藝類(戲曲表演、戲劇表演等)等藝術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培訓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第二條 舉辦者條件

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舉辦藝術培訓機構是社會組織的,應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藝術培訓機構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如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辦學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三條 機構名稱

藝術培訓機構隻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培訓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

1.行政區劃名稱:一般采用“金華市XX區或XX縣(市)”結構。

2.字號:應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3.行業表述:一般表述為“XX培訓機構、XX培訓中心”等,為體現培訓門類或者特色,可以使用類如“舞蹈培訓”“音樂培訓”等行業表述用語。

4.組織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培訓機構門麵懸掛名稱應當與備案登記名稱相符,且名稱中不得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第四條 培訓場地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舉辦者自有場所需具備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年。

(一)選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簡易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它有安全隱患或不適宜藝術培訓活動的房屋辦學。培訓場所應達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製規範》等標準的要求,采光、照明、通風、排水等條件良好,並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行政許可(備案)。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於5層,含有14周歲以下學生的不得高於3層。

(二)麵積:培訓場地麵積應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麵積不少於3平方米、舞蹈和戲劇類不少於5平方米。舞蹈、戲劇類辦學場所的建築麵積須不少於300平方米,其它類別辦學場所的建築麵積須不少於150平方米。機構名稱為“XX培訓中心”的,其麵積須不少於800平方米。


第五條 培訓師資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結構合理、滿足藝術培訓需要的管理人員與專兼職培訓教師,專職培訓教師應不少於3人,且必須與培訓機構簽訂1年以上的任職合同。培訓教師應持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不得聘用文化館(站)、國有院團、國辦藝術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六條 課程要求

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製定相應的培訓課程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培訓教材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和價值取向,並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培訓的教師、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上課時間等應在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


第七條 審批登記

藝術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市、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置許可。藝術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以核準的名稱,經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為營利性培訓機構。藝術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按照“一點一證”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加強監管

建立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製度,藝術培訓機構的資金管理參照教育學科類管理辦法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社會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鼓勵實施先培訓後付費或一課一銷的培訓收費模式,並使用規範的藝術培訓服務合同。實施風險儲備金製度,登記為一般藝術培訓機構的15萬元,藝術培訓中心的30萬元,風險儲備金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條 附則

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指引製訂本地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標準,並向金華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備案。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