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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章程(六代會通過)
發表日期:2017-06-05 21:27:52 來源:中國硬筆書法協會 被閱讀[4555]次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資料彙編之四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章程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副主席丁謙做《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章程》修改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硬筆書法協會

英譯:Chinese Hard-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英譯縮寫:CHCA

本會由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特區和國家機關、行業的硬筆書法團體以及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組成。是為振興發展中國硬筆書法事業而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億萬中國人寫好漢字,提高漢字的書寫水平、提高硬筆書法藝術創作水平,弘揚中華文化、踐行大書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三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zgybsfxh.com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鑒定、宣傳、推廣;

(三) 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與展覽;

(四) 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考級、評審和人才培養、推薦;

(五) 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著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

(六) 組織、代表中國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 組織、開展全國硬筆書法的藝術鑒定、賞評、職稱評定和有關標準製定;

(八) 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  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

(四) 與本會業務相關聯的資格單位和個人(資格另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二) 經團體會員推薦,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個人簡曆、身份證或相關證件複印件,作品二幅,參展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團體會員須按細則考核驗收);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製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製定和修改協會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會員代表產生由團體會員代表和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製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名稱變更事宜,決定名譽職務設立;

(五) 選舉法定代表人;

(六) 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議題通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愛黨、愛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 有較高的組織能力;

(三) 有較高的藝術創作、學術研究、書法教育水平。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秘書長、監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換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過原理事的1/5。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應每年進行述職,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議自動喪失資格。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當選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榮譽副主席、主席團常委、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素質好;

(二)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本會設立榮譽副主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愛黨愛國,堅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年滿60周歲,擔任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省級團體會員單位主席或會長職務;3、傳承中華文化、踐行大書法,任職期間工作成績突出,德藝雙馨,曾組織、承辦國家級大型硬筆書法活動。)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  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因特殊情況等原因,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如不能履職時,應委托或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若幹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幹名,常務監事若幹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監事會履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在監事會通過相關決議後可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在監事會通過相關決議後,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如有違規違紀行為,召開常務監事會予以罷免,罷免決議需常務監事會2/3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在通過相關決議後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製度和矛盾解決機製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製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製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製發或刻製。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製。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製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製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製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6月3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